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7********,土家族,中专文化,快递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镇**村**组**号,现住利川市**乡**村**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利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江某某酒后驾驶其利**号三轮电动车沿利川市六合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六合路“老妈兔头”餐馆门前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被害人谭某某驾驶的鄂Q****9号小型轿车相撞。经查,江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经认定,江某某负全部责任;谭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该三轮电动车属机动车(轻便摩托车)技术标准条件范畴;送检的江某某血样中乙醇的含量为213.2mg/100ml。案发后,江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利(快递)033号三轮电动车、鄂Q****9号小型轿车(照片形式);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安部违法人员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吸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牟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5.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20]538号检验报告、利川市锐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鄂利川锐强[2020]痕鉴字第3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8.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国智
检察官助理:向 倩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利川市**乡**村**组**号;电话18518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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