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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2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赤壁市**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江某某醉酒后驾驶鄂L****5号小型汽车从赤壁市**办事处**路前往赤壁市**办事处**路,途经**大道**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江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现场检测结果单、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检查、血液抽取笔录;5.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秋林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2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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