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7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贵溪市**坊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鹰潭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6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晚上,被告人江某某在位于江西省贵溪市**镇上的一家夜宵摊吃夜宵,期间喝了2瓶雪津牌啤酒。当天晚上22时10分许,其酒后驾驶赣******的小型轿车沿贵溪市志光镇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鹰东连接线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具有酒驾嫌疑,经现场呼气检测,结果值为119mg/100ml。执勤民警随即带江某某到鹰潭市第三医院抽取血样备检,并委托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乙醇浓度检测,检测结果为126.7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江某某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8月3日主动到鹰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对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鹰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告知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送达回执;2.证人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群星司鉴中心[2020]毒鉴(鹰)字第206号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海群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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