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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受贿案)_理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理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理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81972********,藏族,中专文化,得荣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得荣县,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得荣县**宿舍。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理塘县监察委员会依法采取采取留置措施,经甘孜州监察委员会批准,于同年9月20日由理塘县监察委员会决定延长留置期限三个月;同年9月28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由理塘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由理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理塘县看守所。

本案由理塘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江某某在担任得荣县交通局工程技术负责人和工程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人民币共计21.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7年王某某承揽得荣县**乡**村通村公路工程,该工程完工后,为感谢被告人江某某,王某某于2009年1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江某某银行卡转存8万元人民币。

2、2011年吴某某承揽得荣县**通村公路工程,该工程完工后,为感谢被告人江某某,吴某某于2014年在成都市双流区**路的茶房内将2万元人民币现金送给被告人江某某。 

3、2015年张某某承揽得荣县**镇**村村通畅公路工程, 为感谢被告人江某某,张某某于2016年在成都市武侯区**酒店的地面停车场内将2万元人民币现金送给被告人江某某。

4、2014年罗某某承揽得荣县“洞东路”改建工程,为感谢被告人江某某,罗某末于2014年在得荣县交通运输局外钢架桥附近将3万元人民币现金送给被告人江某某。

5、2012年至2017年,乔某某承揽得荣县多个工程(得荣县**至**乡通乡公路D标段路基工程;得荣县**乡**村、**村通畅项目工程、得荣县**乡至***乡通乡油路2标段工程、得荣县**乡**、**、****村通畅项目工程), 为了表示感谢,被告人江某某分五次收受乔某某1万元人民币现金,共计5万元人民币现金。

6、2019年11月罗某末招标代理**乡**景区道路连接改造工程,在招标后,罗某某在康定市炉城镇**外巷道送给被告人江某某1.2万元人民币现金的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佐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在担任得荣县交通局工程技术负责人和工程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人民币共计21.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理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广勤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理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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