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公诉刑诉〔2019〕339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228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上海**旅行社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虹口区**路**号**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11日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7 000元;现因本案于2018年8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8月,被告人江某某利用其在上海**旅行社有限公司从事旅游服务经营活动的便利,长期通过向上家旅行社高价购买游轮舱位、向下家旅行社低价销售游轮舱位的中介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获利,其因自身经营方式造成巨额亏损。期间,被告人江某某通过伪造舱位确认件、隐瞒舱位真实价格等手段,长期采用“高买低卖”的方式向浙江**旅行社(经营地在本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室,以下简称“**”)销售游轮舱位,在明知自身经营存在巨额亏损、无法履行合同提供游轮舱位的情况下,继续诱骗**购买游轮舱位,骗取今日国际用于购买游轮舱位的钱款人民币4 848 100元,并造成**经营损失4 690 200元,所骗钱款均被用于其填补经营亏损。
同年4月,被告人江某某为维系其“高买低卖”的经营模式,在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一刻字印章店内通过提供信息、花钱雇佣等方式,伙同他人伪造了浙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1枚,用于伪造上家旅行社的业务单据、舱位确认件等,实现掩盖真实游轮舱位价格的目的。
同年8月5日,被告人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
2.书证: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业务回单、舱位确认件、聊天记录、银行明细、审计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3.证人周某某、费某某、曹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袁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6.印章鉴定书;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江某某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志华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羁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2.卷宗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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