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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合同诈骗、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Z361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8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街道**村**幢**号。曾因犯重婚罪于2012年8月23日被揭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10月22日被揭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诈骗、非法采矿嫌疑,于2019年11月1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采矿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诈骗罪、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

2018年5月2日,被告人江某某向被害人孙某某谎称广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购车需垫资,金额为一单人民币230 万元及另一单人民币250万元,垫资每月的金融服务费为垫资款的4.8%,孙某某决定投资人民币350万元后将人民币50万元现金交付给江某某,另人民币300万系通过银行转账给江某某,其中部分转账系孙某某在揭阳市空港经济区**村的中国农业银行操作完成,江某某伪造一份盖有广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查无工商登记)印章的合同书交给孙某某(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50万元)。江某某至2018年7月27日前陆续将人民币21万元作为金融服务费转账给孙某某,江某某于2018年9月22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后至公安机关立案前陆续归还孙某某人民币159万元(其中112万元系通过银行转账,另47万元系现金交付),同时将“****”小区*幢****号房(无法估价,2018年购买价为人民币1553325元)抵债给孙某某,至案发共有诈骗款人民币146675元尚未归还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银行流水、还款协议书、购房合同、收据、微信聊天记录及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复函;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二、非法采矿

被告人江某某与邓某某(另案处理)密谋租船到台湾海峡购买非法开采的海砂后销售从中牟利,江某某主要负责租船及出资。2019年8月15日,受江某某租赁的“*****”号船来到台湾海峡海域(坐标位置为***°*'***〃E、**°*'***〃N,属中华人民共和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管辖范围)装载满海砂后离开,2019年8月16日0时许,当“******”号船经过揭阳市惠来县**山角对开海域(东经 ***°****',北纬**°****')时被揭阳海警局查获,现场查扣疑似海砂一批。经鉴定,查扣的疑似海砂总土(石)方量为13462.1立方米,满足天然海砂III类砂氯化物含量0.02%-0. 06%的要求,价值人民币1211589元。2019年11月19日,江某某在揭阳市区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调查综合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邵某某、徐某某、葛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江某某及同案人邱福全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开具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建材广州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疑似海砂检测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潮

检察官助理:黄梓纯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在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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