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某某失火案)_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219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捕前住左权县**乡**村。因涉嫌失火罪,2019年12月17日被左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左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14时左右,被告人江某某在左权县羊角乡瓦岗窑村鬼角圪捞(地名)其妻妹智某某承包地内使用打火机点燃堆放的玉米秆时,引发火灾。经左权县林业局勘查:江某某引起的火灾共过火面积120亩,其中有林地38.4亩(油松),经济林地55.2亩(核桃树),宜林地26.4亩,伴有零星柳树1株、杨树22株。

另查明,被告人家属已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指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因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但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铁峰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左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贰佰零陆页。

3.作案工具打火机壹个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