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致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住广西南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南丹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2时许,南丹县交通警察在南丹县城关镇中兴路查处酒驾时,贾某某酒后驾驶电动车搭载被告人江某某经过,被交警查处,贾某某被交警查处后,江某某趁机将电动车开到自由空间酒吧门口停放后,返回到处置现场,见到贾某某正在被交警查处,江某某在旁边帮贾某某讲话,干扰警察正常执法,交警多次告知其离开现场,其不停劝阻,后被交警带离现场,在带离过程中,江某某挣脱手捶打了带离的警察韦某某随及被警察控制。经鉴定韦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暴力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龙廷
检察官助理:韩慧玲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南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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