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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6日1时许,福州市公安局宁化派出所民警郑、林海东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在福州市台江区宁化支路靠二环路方向有人躺在路上,有安全隐患。民警郑、林海东出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江某某躺在宁化支路路边停车位上熟睡,且满身酒气,存在安全隐患,遂通过拍打的方式试图叫醒被告人江某某,未果。120医务人员到场后,以压眶的方式叫醒被告人江某某,被告人江某某清醒后在民警表明身份的情况下,仍冲向民警并辱骂民警。民警郑、林海东欲将被告人江某某带上警车回派出所醒酒时,被告人江某某用脚踹民警及警车,后又挥拳打了民警林海东脸部,民警郑、林海东经三次警告无效后,将被告人江某某制服并带至宁化派出所醒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指认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在职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陈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2020】醇鉴字第1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证人汪某某、陈某某、曹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内容为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  卉

检  察  官:沈岐红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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