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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妨害公务案)_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诉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江苏**供应链有限公司**,住镇江市京口区**小区**幢**室(户籍在浙江省绍兴市**镇**村**号)。被告人江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因对镇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京口大队民警蔡某某出警处理其妻张某某与王某某之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以及蔡某某提示疫情期间其子不能参加补习班而心生不满,遂采用揪衣领、勒脖子、手掌挥击脸部的方式殴打蔡某某,致其右侧鼻骨骨折、颈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被害人蔡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江某某在事故现场被民警查获。案发后,被告人江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民警察证、谅解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案发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葛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刻录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从重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萍

2020520

附件: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802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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