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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妨害公务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江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68********,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文盲,群众,无业,家住江西省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在**菜市场,被告人江某甲因被何某某用玉米壳扔到衣服上,以衣服被损坏为由要求何某某赔偿150元钱,在烧箕山派出所民警调解时,江某甲拒不配合,因此烧箕山派出所民警将江某甲带至烧箕山派出所执法办案区。在办案区内,江某甲仍然拒不配合,多次和民警发生冲突,并趁辅警江某乙转身未注意时,突然从身后抓江某乙下体,致江某乙睾丸受伤。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江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江西省贵溪市人民医院疾病鉴定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徐某某、汪某某、张某某、江某乙、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江某甲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凯

检察官助理:叶岚青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甲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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