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刑检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张掖市甘州区**乡**村**社,现住甘州区**路**村**社**足浴店内。2020年7月11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本案由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江某某为谋取私利,在其经营的位于甘州区东北郊**村**社**足浴店内,介绍、容留师某甲、赵某甲、张某甲三人卖淫,并从嫖资中抽头获利,马某甲嫖娼时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清单等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书证;
2证人马某甲、师某甲、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 玲
书记员:张志鹏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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