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2000年11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360731200011172918,回族,初中文化,现住汉寿县毛家滩回族维吾尔族乡田庄村上湾组23号, 2020年9月23日因吸毒被汉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28日由汉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江某某两次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吸食冰毒和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江某某在湖南省汉寿县毛家滩回族维吾尔族乡田庄村上湾组23号自己家中二楼客厅容留肖某、肖某甲、黄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和麻古。
2.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江某某在湖南省汉寿县毛家滩回族维吾尔族乡田庄村上湾组23号自己家中二楼客厅容留肖某、史林双、史贵龙(暂未到案)、黄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和麻古。
被告人建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检验报告、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微信截图、微信支付明细、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江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史某某、肖某、肖某甲所作证言;3.被告人江某某作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贵纯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汉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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