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坊**房**栋**单元**,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道**号**栋**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16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8月22日、11月9日、11月14日,被告人江某某先后四次容留何某某在其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坊**房**栋**单元**室的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江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何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江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先后四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礼扩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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