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71988********,汉族,安徽无为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县**镇**村**组**号,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小区**号。因吸毒,2020年1月1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容留刘某甲(已行政处罚)、何某某(另案处理)、刘某乙在浏阳市**镇**村**小区**楼卧室里利用吸毒工具“吸壶”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立案决定书、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尿检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逮捕证、起诉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江某某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江某某在有期徒刑1年以下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江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超
2020年4月13日
附:一、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三册。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五、《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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