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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二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9月2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晚,被告人江某某驾驶其名下车牌号为湘******白色丰田卡罗拉轿车至桃源县**镇**路桥下,容留吸毒人员郭某某、余某某、李某某在其车内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现场检测报告、到案材料等书证;3.证人余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江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因江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凤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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