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公诉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宿舍出租屋。2005至2017年曾三次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本案于2019年2月13日被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江某某在其位于本市**镇**宿舍出租屋内多次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二人于2019年2月3日在本市光明路光明桥头路段被抓获。经检测,被告人江某某、李某某的尿液均呈甲基安非他明-冰毒类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耀才
2019年4月18日
附注:1、被告人现被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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