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93********,汉族,小学文化,**,原籍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县**镇**村**组**号。因容留卖淫,2018年9月14日被岳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江某某在岳阳县**镇**街租用邓某某的店面后,自2018年3月以来多次容留妇女在店里卖淫,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7月23日晚21时许,岳阳县公田镇村民李某甲、李某乙相约到新墙镇十二公里嫖娼,二人开车来到江某某租用的门店问有没有女孩子,江某某便将家中的一名从事卖淫活动的外地女孩(越南籍女子“小林”)及从附近潘老板(待查)经营的旅社里联系的一名卖淫女王某某介绍给两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谈好价格为年纪小一点的150元(人民币,下同)一次,年纪大点的100元一次,然后由四人在店面内屋进行性交易,四人在房间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2018年9月13日21时许,岳阳县**街镇村民方某某来到江某某店内要求找小姐进行嫖娼,江某某便联系十二公里悦馨宾馆的一名卖淫女谢某某,并与方某某谈好价格为100元一次,随后二人到店内房间脱掉衣服进行性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江某某被公安机关同时抓获,并被作出了行政罚款处罚。
2019年3月18日15时许,汨罗市**镇村民常某某、龙某某在街上寻找嫖娼场所时,江某某见到后便询问他们需不需要玩小姐,二人表示需要,江某某与二人谈好价格为100元一次。随后江某某通过微信找来卖淫女舒某某并安排在家做客的朋友李某丙为常某某、龙某某提供性服务,并发生性关系,后四人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租用的房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球
2019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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