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4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03194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村**号。因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中旬,违法人员尧某某、龚某某找到被告人江某某,商议由江某某提供其位于***村**湾**号家中的一楼房间给二人从事卖淫活动,并约定每次卖淫后江某某从中提成人民币10元,后江某某便将家中一楼的两个房间分别提供给尧某某、龚某某居住作为卖淫场所。2018年11月15日15时许,违法人员罗某某、吕某某到***村**湾**号住宅处找到被告人江某某打听有没有卖淫服务,江某某便称自己家中有两名女子可以提供卖淫服务,具体价格到房间内再谈。随后江某某将罗某某带至龚某某居住的房间,将吕某某带至尧某某居住的房间。后罗某某与龚某某、吕某某与尧某某各自分别谈好以50元的价格提供卖淫服务。2018年11月15日15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江某某的家中一楼房间内,将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罗某某、龚某某、吕某某、尧某某现场查获,均给予行政处罚。2018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江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材料等书证;2.证人尧某某、龚某某、罗某某、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江某某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豫军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5897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