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户籍所在地阳新县****路**号,住阳新县****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江某某和邢某某(已判决)与朋友在阳新县**镇**餐馆吃饭喝酒,至凌晨2时许,江某某、邢某某在朋友带领下到旁边肖某某处敬酒,敬酒过程中,邢某某认为肖某某口气不好,便拿起啤酒瓶砸向肖某某的头部,与其一起的江某某等人也用啤酒瓶、凳子、保温水壶等物品砸向肖某某,并将当时上前拦阻的刘某某砸晕。

 2019年11月20日,江某某主动向阳新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赔偿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一万元,且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柯某某、周某某、伍某某、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辨认笔录;6、**餐馆监控视频;7、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新县**镇**路**号**室,联系电话15271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