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现住湖南省桂阳县**附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3月26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月29日、自2020年4月27日至5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江某某与邓某某(在逃)醉酒后在桂阳县城“京华互动KTV”无故殴打了谢某某,后又殴打了前来劝架的KTV保安王某乙和KTV工作人员雷某乙,并毁损了KTV大厅展示柜的PC板和KTV包厢内部分财物。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雷某乙的伤情被评定为轻微伤;经认定,PC板价值人民币50元。
案发后,被告人江某某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王某乙、雷某乙、谢某某及“京华互动KTV”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监控视频截图、病例、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某某前科资料、户籍信息、健康检查登记表、和解协议书及收条、京华互动KTV被损财物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汤某某、雷某甲、王某甲、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乙、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时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石荣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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