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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2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3日鄱阳县公安局继续对江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江某某发现身边很多朋友在网上利用棋牌玩“皮皮”的方式进行赌博,为了销售棋牌类房卡赚取差价,2019年1月,江某某在网上下载了的“**麻将APP”,江某某在该平台充值3500元购买了11250张房卡,然后通过微信中广拉好友创建了赌博群,江某某以出售房卡的形式为赌博群的好友提供赌博场所,并利用微信群、“**”软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江某某从中收取三元一局的房费。至案发,江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000余元。

2019年3月7日,公安机关在鄱阳镇**烤吧将江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清单、归案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网络赌博场所和资金结算的便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江某某归案后积极退赃。被告人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铮

(院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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