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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一部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80********,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泰州市姜堰区**街道****号楼**(户籍地泰州市姜堰区********)。被告人江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江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江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江某某在微信上建立“**”、“**”等群名的赌博群,在**APP上开设虚拟房间,以二十三张的形式聚众赌博,并在每局后向“大赢家”收取5元或6元房费,抽头渔利合计11215元。

案发后,被告人江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徐某某、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小平

2020年12月3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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