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6********,汉族,江西贵溪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溪市**镇**村**组**号,现住贵溪市**栋**单元**室。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6年11月15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六百元并收缴其麻将机三台,追缴其违法所得三千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江某某伙同其妻子孔某某(已判刑)先后在贵溪市“**烧烤店”隔壁、擂鼓岭“**中医诊所”隔壁开设麻将馆供他人赌博并抽头渔利。经营期间,参赌人员打贵溪“卡单”梭胡麻将,江某某、孔某某每梭抽2个子作为桌钱渔利。2019年12月3日,该麻将馆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参赌人员21人,缴获违法所得1130元。经统计,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2月3日,江某某、孔某某共抽头渔利人民币39780元。案发后,孔某某上缴5万元。
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江某某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新店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0月25日被带至贵溪市看守所羁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证明、户籍及前科证明等;2.证人孔某某、饶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且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静
检察官助理:肖文娟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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