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汉区**院**号。因赌博于2019年7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1972年12月被少管三年,劳教二次四年;因犯盗窃罪、组织越狱罪,于1982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江某某在本市江汉区**街**号住宅内,多次组织他人在网络赌博网站上采取“百家乐”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他人赌博过程中抽取费用。2019年7月26日23时许,民警在本市江汉区**街**号住宅内将被告人江某某抓获,当场查获聚众赌博人员17名,收缴赌资共计人民币397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等物证、书证;2.证人李某某、熊某某、黄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江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克波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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