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612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3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江某某从“阳光在线”网络赌博网站代理王某某(已判决)处获得百家乐赌博筹码,并接受赌博人陈某某的投注,赌资累计3万元,非法获利600元。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退出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王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凌敏
检察官助理:罗灵君
(院印)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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