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929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歙县**乡**村**组。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起,被告人江某某在其经营位于本市闵行区**镇**村**组**号的棋牌室内开设赌场,供他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1月17日1时许,公安机关对上述棋牌室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江某某及多名参赌人员,并缴获赌资人民币800元、赌具麻将牌若干。
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案发后,涉案赌资、赌具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朱某某、潘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江某某在其棋牌室内以“斗牛”形式开设赌场的事实;证人晁某某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棋牌室进行检查,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江某某及多名参赌人员的情况。
2、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当场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特征及缴获赌资、赌具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本案参赌人员被处行政处罚的情况;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杜行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江某某的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江某某的身份。
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及对现场的指认证实,其在经营的棋牌室内开设赌场,供他人以“斗牛”形式赌博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殷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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