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住上海市徐汇区**路**号(户籍地福建省清流县**镇**村**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江某某一方与李永发一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闽04终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童**、江某某共同返还李*甲、谢**、李*乙彩礼款共计155000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该判决书于2019年3月27日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江某某等人未履行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李*甲一方于2019年5月6日向清流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江某某等人于2019年5月18日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后清流县人民法院从被执行人江某某、江**、童**的银行账户扣划30095.09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20年1月14日江永世归还了1000元,尚未履行的金额为126129.91元。
被告人江某某2019年、2020年在厦门**工作,每月收入几千元至上万元不等。江某某在尚未履行法院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期间,购买美国友邦保险(国际)有限公司的“加裕智倍保2”分红保单一份,并分别于2019年4月15日、2020年7月16日通过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向该公司业务员王**支付保险费8050元、7124元,共计15174元。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江某某一方与申请执行人李*甲一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被告人江某某于2020年10月2日到清流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案件执行情况说明、执行和解协议书、电子保单打印件、分红保单销售说明文件复印件、支付宝账单截图、微信支付明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永春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清流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855861****。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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