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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四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2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慈溪市某某经营者,住安徽省**市**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江某某在慈溪市**镇经营慈溪市某某厂期间,拖欠李某某、罗某甲、胡某甲等14名职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后逃离慈溪并失去联系。2019年3月27日、4月9日,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次责令其限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被告人江某某仍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

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已足额支付上述职工工资,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账本、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询问通知书、限期整改指令书、拖欠工资清单、短信通知记录、现场照片、调查报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罗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罗某甲、胡某甲、徐某某、胡某乙、胡某乙、胡某丙、黄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莉敏

检察官助理:王莹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在浙江省嘉兴市**市**家园**号的租房候审(联系电话:13486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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