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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霍邱县******组。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一万五千元。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霍邱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6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4月24日、6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9日、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欧某某带领工人在江某某承包的霍邱县**镇**小区的项目中进行施工,江某某领取100余万元工程款后未支付工人工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7年3月9日、6月29日通过手机短信通知江某某配合调查处理,并于2017年8月1日向江某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江某某支付,江某某仍以拒不支付并逃匿。目前,江某某仍拖欠余某某、陈某某、吕某某、陈某甲、张某某、陶某某、田某某、时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李某甲共12名工人共计12.3875万元工资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欠条、领款单等书证;

2.​ 证人曹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害人余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以逃匿方式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  露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江某某被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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