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18〕585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巷**新寓**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巷**号)。被告人江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江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5月,被告人江某某明知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柴油,以低价向李某某(另案处理)收购,后销售得款人民币10.4万余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江某某多次向马某某销售柴油,销售金额人民币12192元。
2.2018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江某某多次向李某某销售柴油,销售金额人民币11017元。
3.2018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江某某多次向王某甲销售柴油,销售金额人民币30000元。
4.2018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江某某多次向张某某销售柴油,销售金额人民币20000元。
5.2018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江某某多次向王某乙销售柴油,销售金额人民币21176.9元。
6.2018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江某某多次向朱某某销售柴油,销售金额人民币9998.4元。
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江某某被抓获归案,后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查获尚未销售的柴油4610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皖A8****号牌的油罐车等物证;
2.扣押清单、送货单、情况说明、案发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马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验检测报告;
6.辨认笔录;
7.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 被告人江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柴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德
2018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上述地点;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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