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江某某于2019年7月27日2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医院西侧一平房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某(男,23岁,河南省人)发生口角,后持啤酒瓶将被害人许某某打伤,造成被害人许某某“头部,面部,胸腹部多处皮肤裂伤,面部单条创口长度为4.8厘米,胸腹部皮肤裂伤累计长度为22.5厘米”。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许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江某某于2019年7月2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杰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量刑建议书》2份;
6. 无冻结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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