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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174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9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4021979********,汉族,中技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外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组,现暂住北京市朝阳区******医院西侧一平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江某某于2019年7月27日2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医院西侧一平房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某(男,23岁,河南省人)发生口角,后持啤酒瓶将被害人许某某打伤,造成被害人许某某“头部,面部,胸腹部多处皮肤裂伤,面部单条创口长度为4.8厘米,胸腹部皮肤裂伤累计长度为22.5厘米”。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许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江某某于2019年7月2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杰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量刑建议书》2份;

6. 无冻结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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