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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江某某,曾用名汪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51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岳阳市君山区**街道**路居委会机瓦厂。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02年4月16日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万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江某某酒后因琐事在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机瓦厂附近的小卖部与邻居孙某某发生争吵,江某某将木桌上的两瓶白酒砸碎,玻璃渣溅到孙某某身上,孙某某用手推搡江某某的肩膀,周围群众将二人劝开。后江某某返回小卖部,冲到孙某某面前用手打了孙某某右眼一拳,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孙某某抓住江某某胸口的衣服将其摔倒在地,江某某站起身来,咬住孙某某的左手食指不放,周围群众见状将江某某拉扯开,孙某某捂住手指坐在地上,江某某上前朝孙某某的腹部用力踢了一脚,导致孙某某倒地不起。后周围群众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联系120急救车将孙某某送至医院。

2020年4月1日1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在得知孙某某在岳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后,从自己的三轮摩托车中拿了一把镰刀,然后在君山洞庭湖大桥桥头拦了的士,从君山前往岳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乘车途中江某某跟的士司机提到要去二医院杀人,并拨打110声称自己杀了人,要警察快去抓他。后民警在岳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将江某某抓获,并缴获镰刀一把。

经鉴定,被鉴定人孙某某失血性休克、创伤性肝挫伤及腹膜后血肿,评定为轻伤一级。被鉴定人江某某头皮挫裂伤、左眼眶周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指认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徐某某、周某某、苏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妍

2020年5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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