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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4********,汉族,大学本科,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路镇**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2月1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江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2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在揭阳市榕城区**街道办事处“**KTV”消费后乘坐电梯离开,在电梯内与被害人陈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并推搡,后被周围人劝阻。当徐某某等人行至“**KTV”门口处,见陈某甲站在该处,便上前继续与陈某甲争吵,然后徐某某、江某某一起殴打陈某甲,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陈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9年12月14日、2020年1月3日,江某某、徐某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徐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258000元,取得了陈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无犯罪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收据及谅解书、不起诉决定书、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张某某、钱某某、徐某某、卢某某的证实;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江某某及同案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揭阳市榕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照明

(院印)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块,《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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