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一部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04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现住于徽州区**镇**道**号**幢**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23时,被告人江某某获悉其妻子凌某某与朋友等人在皖机三村附近吃夜宵,后江某某前往寻找妻子,次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江某某在黄山路阿杰锡纸烧烤店中发现其妻子凌某某与被害人洪某某及朋友等人在吃夜宵。因被害人洪某某与凌某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害人洪某某又曾将江某某家窗户玻璃砸破,被告人江某某一时气愤,便回到车内拿了一个玻璃杯前往阿杰锡纸烧烤店内用玻璃杯砸向被害人洪某某面部右侧,致使洪某某头面部受伤。经黄山市徽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洪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江某某于2020年10月27日主动投案,并已赔偿被害人洪某某5万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凌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徽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阿杰锡纸烧烤店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治宏
检察官助理:汪励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徽州区**镇**道**号**幢**号,联系方式:1369657****。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附光盘1张),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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