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某某故意伤害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临澧县人,住临澧县**街道**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5日晚,黎某某(已判刑)与被害人谢某某因催讨债务发生冲突,二人先后在本县安福镇**超市及“***”餐馆发生肢体冲突。在“***”餐馆打斗时,在旁围观的被告人江某某见黎某某在打斗中渐处下风,遂上去抓着谢某某的脖子将其撂倒在地,黎某某便趁机砍了谢某某右腿部一刀,后江某某又从背后将谢某某撂翻在地,黎某某又趁机砍了谢某某右腿一刀,谢某某被砍伤后倒在地上。黎某某、江某某见状即逃离现场,谢某某被他人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被鉴定人谢某某所受损伤为:1、失血性休克(轻度),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2.4f条之规定,被鉴定人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组;全身多处刀砍伤:1、左侧胸部、左侧髋部、左大腿、右膝部及右小腿软组织裂创(裂创总长度57.3cm),2、右膝关节右腓侧副韧带、股二头股腱、腓肠肌、跖肌、膝上外铡动脉、腘静脉、腓总神经、腓肠内外侧皮神经、至比目鱼肌神经、肌皮神经断裂,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3m条之规定,被鉴定人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江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原案卷宗及刑事判决书、江某某的常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临)公(物)鉴(法临)[2019]27号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了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某某起了辅助作用,是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润霞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联系电话1987362****)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