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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故意伤害案)_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始检一部刑诉〔2020〕Z92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村**组**号,住始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始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凌晨,被告人江某某与妻子陈某某因家庭琐事在手机通话时发生口角,气愤之余,陈某某将江某某的手机号码屏蔽及微信拉黑,江某某便骑车到始兴县**镇**村**组**号找到陈某某质问,进而发生肢体冲突。期间,江某某手持木质四脚凳子将陈某某腰部打伤。经鉴定,陈某某右侧9-11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江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始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邝苏华

检察官助理:吴晓庆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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