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凌晨1时30分左右,被告人江某某酒后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永发小区夜派对KTV门口与被害人徐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互相推搡,后被告人江某某将被害人徐某某多次推倒在地,致其受伤。经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徐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形成,造成左肩锁关节脱位,属轻伤二级。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江某某到城西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严浩锋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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