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823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9年12月17日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7时许,被告人江某某伙同陈某某、柯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看守所**仓**室内,因整理内务问题与胡某某发生争执,遂持拳脚对胡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胡某某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形成,损伤致左髌骨骨折、右上中切牙脱落,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监控截图、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3、证人梁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江某某、同案人陈某某、柯某某的供述、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江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后还有故意伤害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浩铭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光盘资料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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