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971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82********,汉族,小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镇江**村**号,现住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3时许,在**镇**村,被告人江某某酒后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子武某某发生争执,后二人发生厮打,被害人武某某用鞋子打了江某某头、面部,被告人江某某持菜刀将武某某头部砍伤。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武某某头部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娜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05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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