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组**号,现住浙江省临海市**镇**路**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丰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0年12月2日上午8时许,江某丁(被害人江某丙父亲)与江某戊(被告人江某某父亲)因房屋过水一事协商未果,两家人发生冲突,被害人江某丙回家后再次发生纠纷,后被劝解矛盾平息。尔后江某戊叫江某甲(被告人江某某弟弟)去丰城市矿务局坪湖煤矿找被告人江某某,声称家中有事。11时许,江某某回到家后得知与江某丙家里发生冲突,遂在家门口与江某丙相互叫骂,随后持梭镖来到同组的江某丙家门口,江某丙则持铁棍,二人发生打斗。在打斗中江某丙腹部和臀部被刺伤,遂沿自家房屋向村外跑去,江某某、江某甲和江某戊则分别手持梭镖、鱼叉和扁担在后追赶。江某丙跑至该村水塘拐角处时摔倒在地,江某某见状遂持梭镖捅刺江某丙胸部,致其当场死亡。作案后,江某某先后逃至江西南昌、浙江临海等地,直至2018年9月19日在浙江省临海市**镇**街**路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害人江某丙属他人使用双刃凶器(梭标)刺伤左肺、左锁骨下动脉,造成大失血心律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在逃人员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江某甲、江某乙、江某己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持械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珊
2019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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