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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江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51973********,汉族,小学肄业,广西蒙山县人,住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3日16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到蒙山县文圩镇国土所办公楼二楼一办公室,要求该所派人处理其与邻居的土地纠纷,与该所工作人员交谈后未得到处理意见。被告人江某某遂拿出当天欲用于油锯使用的约2斤汽油洒在另一间办公室的办公桌面上,并用打火机点燃,造成该办公室内3套办公桌椅、2台台式联想电脑、1台格力牌空调以及部分墙体装修材料被烧毁。经鉴定,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78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恩丽

2020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蒙山县看守所;

2.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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