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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污染环境罪)(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江某甲(曾用名江某乙),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80********,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镇**村**。2019年12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被告人江某甲伙同江某丙、邓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向某某十五(另案处理)承包我市横栏镇、民众镇等多个镇区垃圾中转站的清运垃圾工程,将生活垃圾非法填埋至我市南区渡头高速路桥底附近。2017年6月,江某丙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江某甲负责联系中山市内垃圾填埋点以及管理清运垃圾账目,并伙同邓某某雇佣郁某某、唐大建等人(均另案处理)将上述承包的生活垃圾非法填埋至我市南区渡头坟场附近山地、我市南朗镇建纶工业园背后空地等地。经统计,被告人江某甲于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非法填埋垃圾共计17650.02吨,收取清运垃圾费共计3106686元。经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勘查和样品分析,证实上述三处垃圾填埋点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占地面积分别为14161.6平方米、24365.6平方米、11118.4平方米,种类均以生活垃圾为主,同时掺杂部分建筑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经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测算,南区渡头“关某某”现场的环境损坏数额总计为人民币1591.36万元,其中财产损害费用为人民币20.25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人民币529.95万元,环境恢复费用为人民币998.14万元,事务性费用为人民币43.02万元。南区渡头坟场现场的环境损害数额总计为人民币2564.93万元,其中财产损害费用为人民币2.22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人民币293.54万元,环境恢复费用为人民币2209.75万元,事务性费用为人民币59.42万元。南朗镇建纶工业园的环境污染损害数额总计为人民币884.04万元,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人民币133.86万元,环境修复费用为人民币701.67万元,事务性费用为人民币48.5万元。

2019年12月23日下午,被告人江某甲在我市沙溪镇豪吐村自来水厂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某某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及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甲在共同污染环境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江某甲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至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某某 

                          二○二○年四月七日                       

附:

1、被告人江某甲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3、案卷材料18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4、视听资料1份;

5、扣押的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6、《认某某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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