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Z675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安徽省利辛县江集镇江**村**庄11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1时40分许,江某某醉酒后驾驶皖******号名爵牌小型轿车(临牌皖******),由东向西行驶至涡阳县**路**镇**村路段,因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同方向刘某某驾驶的豫******号宝马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江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皖龙鑫司鉴(2019)毒检字第701号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驾驶人江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70.2mg/100ml,系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倩倩
2020年12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利辛县江集镇江**村**庄11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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