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Z165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2********,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江某某在2019年6月2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间,以投资免税洋酒生意和投资低价苹果手机生意可以获利为由诱骗被害人陈某某投资参与做生意。被告人江某某对被害人陈某某虚构一笔免税洋酒生意,诈骗被害人陈某某3020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江某某自称将诈骗所得的30200元中的30000元拿去给了一名在广东省深圳市******码头做走私生意的名叫“石某某”的男子,但江某某未能提供“石某某”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剩下的200元钱被被告人江某某个人花费使用。被告人江某某之后又虚构一笔投资低价苹果手机生意诈骗被害人陈某某65000元人民币,该65000元全部用于个人花费。被告人江某某共计诈骗被害人陈某某95200元人民币整。

2、2019年8月份,被告人江某某与何某某认识后,吹嘘其有关系给他人办理安排工作单位,何某某信以为真,也向外界自称其有朋友关系可以办理安排工作单位事宜。2019年9月份,受害人李某甲、林某某、谢某某等人得知后联系何某某,李某甲欲为其女儿李某某办理安排入**小学教师工作,林某某欲为其妻弟龙某某、谢某某欲为其儿子吴某某办理进入吴川市**局工作,均委托何某某联系办理,何某某经与被告人江某某联系后,被告人江某某答复可以办理,并称需要活动经费,于是,李某甲先后支付现金101000元、林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10万元、谢某某先后支付现金122000元给何某某。何某某本人也欲办理进入吴川市**局工作,也委托江某某办理。何某某收集各受害人的资金后,与被告人江某某联系,自2019年9月22日至2020年3月2日期间,被告人江某某让何某某通过微信转帐形式给其微信转帐56次,共款425100元。被告人江某某取得上述款项后,均用于个人花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7、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朋友安排工作为由,于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诈骗他人钱财,共计425100元,又以做免税产品和投资低价苹果手机生意为由诈骗他人95200元,合计诈骗他人5203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康宁

检察官助理:吕康珍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