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461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袁州区楠木乡盘田村委会书记,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6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2014年至2017年期间需要把2013年之前已经规划入库的村组级道路修建好,若未修建好,国家下发至袁州区交通局的修路补助资金将被收回。袁州区慈化镇曾坊村的上曾-光明0.4公里、炭冲-新屋0.4公里、新坡-桥头0.5公里、布前-园树0.7公里四条组级道路合计2公里属于规划入库的道路,但是尚未修建。
2016年,慈化镇曾坊村村委系欧阳某某任村书记、陈某某任村长、曾某某任村会计、郑某某任村出纳。
为防止补助资金被收回,被告人江某某与曾坊村村委工作人员经事前商议套取补助资金。2016年10份,被告人江某某分别与曾坊村委和曾坊村木冲理事会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被告人江某某负责修建上述四条道路,道路立项由被告人江某某负责,道路补助钱款由被告人江某某所得(村委和理事会分别再支付10万元、14万元每公里给被告人江某某)。施工合同协议书经被告人江某某和时任村长陈某某签字后,在村委会计曾某某处加盖村委公章后,由被告人江某某前往交通局立项,在完成立项及交付验收费用、设计费用等相关手续后,袁州区交通局晏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刘某某(负责对比道路)作为验收小组成员,在被告人江某某、慈化镇干部、曾坊村委干部的陪同下,对道路进行验收。因该四条道路并未修建,曾坊村委干部将验收小组成员带至其他已经修建好的道路进行冲抵验收,验收小组在验收后做出了验收合格的结论,被告人江某某、村委陈某某均在验收表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被告人江某某在税务局开具增值税发票,由参与验收的刘某某、杨某某、晏某某签字,再由交通局分管财务的王某某签字,之后交至财务室拨付钱款。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江某某先后二次收到该道路的补助资金共计20万元(每公里10万元,分别是市级补助2万元每公里,省级补助8万元每公里)。经实地查看,该四条道路仅修建了布前至园树200米(上述道路在立项之前由被告人江某某修建),布前至园树的剩余道路由村民自筹资金在2018年修建,其余三条道路均未修建。被告人江某某在获得上述补助钱款后将其用于其他工程及日常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合同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修建四条道路的事实,领取国家补助1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娇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3张、;
3.交通局文件3份、到案经过说明1份、证人证言笔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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