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9日东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江某某以12000元的价格承判桂某某、朱某某二户“东排反背山”山场杉木,口头约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由被告人江某某办理。后被告人江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黄某某、方某某将承判山场林木全部砍伐出售。后经东至县林业局鉴定及东至县森林公安局认定,被告人江某某在“东排反背山”山场采伐林木蓄积13.55立方米。2018年7月28日,被告人江某某接东流森林派出所民警电话后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江某某退缴滥伐林木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林权登记协议书、分户登记表、滥伐林木蓄积认定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桂某某、桂某某4人的证言;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东至县林业局林木采伐案件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蓄积13.5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俭志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东至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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