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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滥伐林木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当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6日向闽清县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提供法律帮助通知书,于2020年6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江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工将其承包的闽清县**镇**村“**”山场林木砍伐,并出售。经聘请福建拓普司法中心鉴定,[CTP(2019)]鉴字第1084号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该山场被采伐的树种为马尾松、杉木、阔叶树,立木蓄积量119.1022立方米,经济价值56971.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户籍证明及人员信息、转让山场承包合同、闽清县林业局东桥林业站的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等6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CTP(2019)]鉴字第1084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及照片。

6.其他: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江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已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根据省高院印发《关于在办理生态环境刑事犯罪案件中健全和完善生态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在法定幅度内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无前科,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方夫

检察官助理:王倩雯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5.生态修复协议壹份

6.收据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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