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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滥伐林木案)_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467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66********,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鹿寨县森林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10月22日被鹿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5日至8日,被告人江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到鹿寨县**镇**村**屯**岭砍伐其向**屯村民周某某购买的桉树林木。经聘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岭滥伐林木现场进行实地勾图测算,滥伐林木总面积1.67公顷,滥伐林木蓄积量为133.737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林木133.7378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龙定铭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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