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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滥用职权罪案件适用)_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17〕108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2195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中共党员,原任饶平县**局**股股长,户籍地饶平县**镇**幢**号,住深圳市**区**街**栋**房。2016年6月27日因本案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饶平县人民医院住院大楼及附属楼建设项目系饶平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8月批准建设、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地方财政承诺配套资金的重点项目,属同一宗建设规划许可。在办理饶平县人民医院附属楼(以下简称附属楼)相关销售业务过程中,时任饶平县**局**股股长的被告人江某某在明知该附属楼的宗地性质、用途以及建设规划许可等情形均不符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申请条件的情况下,仍片面引用政策法规,以饶平县人民医院多余房屋可以出售的意见,将该项尚未正式受理申请的业务提交局长扩大会议讨论研究,造成饶平县**局违规将附属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总备案登记证明书等手续办理给没有承建资质、不具备房地产开发条件的私营企业,任由该私营企业将附属楼销售处置。

经潮州市明正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饶平县人民医院住院大楼附属楼的总价为人民币4490.76万元。上述行为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3220.5227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规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志军

2017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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